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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湖北省风景园林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译名:Landscape  Architecture  Soeietv  Of  Hubei  province(缩写HBLAS)。
第二条  本学会性质:是湖北省内研究风景园林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科学研究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风景园林的方针政策。组织和团结全省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致力于保护我省大地自然资源,创建优良的城乡生态环境,继承并发扬中华民族园林艺术的优秀传统,吸收世界园林建设的先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提高我省风景园林事业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为繁荣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事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学会挂靠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公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邮编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风景园林学术交流活动;
(二)普及科技知识、传播先进技术;
(三)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
(四)接受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课题与委托咨询业务;提供技术服务;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
(五)开展技术培训,提高会员业务水平,扩充知识面;
(六)开展学术交流,发展同全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风景园林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实行会员制。学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具备一定数量风景园林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施工管理企事业单位。
2、拥护学会章程、履行学会义务、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二)个人会员: 
1、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硕士学位以上的科技工作者;
2、从事风景园林学科工作二年以上,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风景园林工作者;
3、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科学活动实践,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风景园林工作者;
4、支持学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管理工作多年,有经验、有成绩的管理者及个体经营者。
5、拥护学会章程、履行学会义务、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学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获得本学会出版的刊物和学习资料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学会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学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代表本学会与其它学会、研究会、协会加强协作联系;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副理事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秘书长从常务理事或理事中选举产生或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本行业专家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誉良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学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