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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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作者:365bet足球盘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5-05-15
1 总 则
  1.0.1 本补充说明适用于参加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运行使用阶段)的项目。
  1.0.2 本补充说明中的“证明文件”指由相关机构提供的正式文件或正式文件的复印件。
  1.0.3 本补充说明中的“图纸”指加盖竣工图专用章的正式竣工图纸。
  1.0.4 本补充说明中的“主要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包括各专业设计说明和图纸)、设计变更文件、施工过程控制文件、竣工验收资料等。
  1.0.5 本补充说明中的“分析报告”指项目的分析计算报告,须提供图纸、运行记录等文件,并加盖分析报告撰写单位的公章。
  模拟分析报告应有对所使用软件类型、版本的简要说明,以及对模型简化方法、主要参数设置的介绍。另外,模拟报告须提供打印版本,及相关电子文件(光盘版)。
  1.0.6 本补充说明中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指通过国家、省级计量认证(CMA)和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的检测机构。
  1.0.7 本补充说明中的“评价报告”、“检测报告”指由建设、规划、环保、园林等部门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正式报告的复印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包括该机构相关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1.0.8 本补充说明中的“运行记录”指考查对象在正常运行使用状态下的运行状况记录,能证明考查对象的实际运行状况。
  2 术 语
  注: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3 基本规定
  注: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4 住宅建筑
  (补充说明的条文)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4.1.3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大于43㎡、多层不大于28㎡、中高层不大于24㎡、高层不大于15㎡。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即人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控制指标,不同历史时期城市居住区指标不同。本条标准主要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中小区级指标的最大值。
  一般项
  4.1.14 根据当地气候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种多种类型植物,乔(木)、灌(木)、草,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m2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单一的大面积草坪不但维护费用高,生态效果也不好。以乔木为主,合理搭配乔木、灌木和草坪,能增加绿地面积。因此,在景观设计中应避免单一大面积草坪,增加乔木的种植数量。
  通过专家论证,结合项目,评价原则为:每100m2绿地原则上不少于3株乔木,且木本植物的种植数量满足本条要求。
  优选项
  4.1.17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诸多因素有关,如应考虑项目所在区域用地紧张程度和地质状况,应与地上建筑和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解决地上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和噪音等问题,避免损害既有设施,考虑与未来设施相连接的问题,满足人防、消防和防灾规范的要求。
  由此可见,对建筑地下空间合理性的判断受很多因素的影响。通过专家论证,评价原则为:专家根据建筑区位、场地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建筑功能对其进行判断。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制项
  4.2.1 住宅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国家批准或备案的居住建筑节能标准。
  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在施工图审查阶段须达到相关节能要求才能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有工程监理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对进场的材料或产品、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只有确保按施工图施工,才能保证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满足要求。
  一般项
  4.2.8 采用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应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本条评价要求,须审核能量回收系统设计说明、效益分析、系统竣工图,还须审核相关产品说明及检验报告。对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并已安装的能量回收系统,检查其实际运行情况(竣工验收时其风量、热交换效率的检验记录,运行时检查其新风、排风风路是否通畅、过滤器是否定期进行维护等)。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
  4.3.1 在规划阶段制订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在申报运行使用阶段参加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时,为方便评审人员核实水系统规划方案的落实情况,申报单位应提供在设计阶段制订的水系统规划方案(含水平衡图或表)和后续变更说明。
  完整的水系统规划方案能说明工程项目的水资源利用情况。在设计阶段制订的水系统规划方案和实际运营情况可以有差别。如在运行使用阶段申请标识,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文件中说明造成这种变化的原因。
  4.3.2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根据竣工图、设计说明现场核查管材、管件、阀门、设备的漏损情况和水表的安装、使用情况。水表应尽量按层级设置,下级表设置与上级表闭合,无未计量支路。本条评价可根据各分级水表的计量记录和报告分析用水情况,查找有无漏损。此项测试可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开展。
  申报单位除提供分析报告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提供水表设置平面示意图,最好能提供水表层级设置示意图,便于标识评定人员核查。
  (2)提供一年内水表的逐月计量记录。
  4.3.3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采取减压限流措施,管表入户前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设置生活热水系统时,应设置完善的循环系统,不循环的支管不宜过长。
  申报材料应包括由节水器具和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节水性能检测报告(说明)。
  4.3.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对人与周围环境有不良影响。
  本条对缺水地区项目或使用非传统水源项目为参评项。如在运行使用阶段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单位应提供非传统水源用水点的日常水质检测报告。
  目前,我国水资源短缺情况分为四类:一是工程型缺水。从总量来看水资源并不短缺,但由于工程建设没有跟上,造成供水不足。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在我国长江、珠江、松花江流域,西南诸河流域以及南方沿海等地区。二是资源型缺水。当地水资源总量少,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造成供水紧张,如京津地区、华北地区、西北地区、辽河流域、辽东半岛、胶东半岛等。三是污染型缺水。水资源被污染造成水资源短缺,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四是设施型缺水。已建成的水源工程的设施功能没有充分发挥作用,造成当地缺水。
  我国水资源状况比较复杂,可由评审专家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判定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
  一般项
  4.3.7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和(或)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应体现利用非传统水源替代市政自来水的有效性和规模性。建筑中水和市政再生水可优先用于冲厕,如有余量可依次用于绿化浇灌、水景补水、冲洗地面等。雨水收集可优先用于冷却塔补水,其次用于绿化浇灌,如有余量时可用于道路浇洒、洗车等。在水系统规划方案中应有分析水量平衡的内容,避免出现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高等问题。
  4.3.10 降雨量大的缺水地区,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积蓄和利用方案。
  技术经济分析中应包括降雨量逐月收集和回用水量的平衡分析,以及雨水系统设计容量的分析计算。相关计算内容包括:当地逐月降雨量、综合径流系数、雨水设计径流总量、设计流量、弃流量和收集量,雨水的回收利用和逐月的用水量、储存设施的容量等。当地降雨资料、相关参数选择必须在水系统规划方案中详细说明。
  运行使用阶段应核实设施的运行情况和雨水回用的全年逐月水表计量记录,并与设计水量进行比较,分析雨水利用的实际效果。
  4.3.11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的计算方法:在设计阶段申请绿色标识时,要求将用水量折算为年用水量计算,计算公式中分子、分母部分算法必须一致,应包含参评项目的所有用水量。
  在运行使用阶段申请绿色标识时,申报单位应提供全年逐月的水表计量记录,运行使用阶段应按全年用水量计算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当地是否为缺水地区由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判定。
  优选项
  4.3.12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30%。
  参见4.3.11条说明。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控制项
  4.4.1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8580~GB 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
  本条文包含两部分内容: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相关产品标准以及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GB 656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还要符合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即GB 18580-18588的要求。
  一般项
  4.4.3 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本条中的“建筑材料”必须是由证照齐全、有固定生产厂房和必要生产设备的工厂生产。生产工厂与工地之间的距离以最短运输里程为准。回填土不能算作“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
  4.4.5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
  符合规范的抗拉强度设计值不低于295MPa的钢材,如厚度不大于35mm的Q345级钢,可视作能满足本条要求的高强度钢。
  符合规范的抗拉强度设计值不低于360MPa的钢筋,如RRB400级钢筋、冷拉钢筋、冷轧扭钢筋及高强预应力钢丝(索)等均可视作满足本条要求的高强度钢筋。当采用抗拉强度设计值高于360MPa的钢筋(丝、索)时,可按等强(抗拉能力设计值相等)原则,将这些更高强度的钢筋(丝、索)折算成HRB400级钢筋。
  论证也是本条的实施途径。部分申报项目虽不能满足本条要求,但经论证其所采用的材料是合理的。申报单位可提交一份报告,重点论证该项目在节材方面的合理性。
  4.4.6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的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
  开挖基坑时挖出的土应尽量用于基坑回填,但回填土不能参与统计。
  4.4.8 进行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和设施。
  拆改和返工在工程中非常普遍,应引起关注。施工过程中,若有过较大的修改,则不能达标。
  优选项
  4.4.10 采用资源消耗少、对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
  应注意砖混结构与砌体结构的区别。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中明确指出:砌体结构是由块体和砂浆砌筑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是砖砌体、砌块砌体和石砌体结构的统称。砖砌体结构又分为黏土砖砌体结构和页岩砖砌体结构、煤矸石砖砌体结构、粉煤灰砖砌体结构等。其中只有黏土砖砌体结构才是通常所说的砖混结构。砖混结构所用材料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黏土、石灰石等不可再生资源,消耗大量资源,还会排放大量CO2等污染物。因此,采用黏土砖砌体结构的项目不达标。
  采用钢结构、非黏土砖砌体结构、木结构、预制混凝土结构时,本条通过。
  根据建筑的类型、用途、所处地域条件和气候环境,可能须采用钢结构、非黏土砖砌体结构、木结构、预制混凝土结构等建筑结构以外的其他结构体系,从而达到资源消耗少、对环境影响小的目标。申报单位可提交一份报告,重点论证所采用的建筑结构的资源消耗水平以及对环境影响的大小。专家综合考虑水平承重结构(当前大量建筑的楼、屋面板等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利于回收利用)等因素后,也可能判本条通过。
  5 公共建筑
  (补充说明的条文)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一般项
  5.1.11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参见4.1.17条说明。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制项
  5.2.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批准或备案的公共建筑节能标准。
  参见4.2.1条说明。
  一般项
  5.2.6 建筑总平面设计总则:冬季利于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风。
  细则评分标准中提出“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设计与优化自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效果”。对此条文的解释为: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对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效果进行校核,使其满足舒适性要求;或进行了优化设计,本条达标。
  5.2.9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对调节昼夜电力峰谷差异有积极作用,能够满足城市能源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常见的蓄冷蓄热技术设备有:冰蓄冷、水蓄冷、溶液除湿机组中的储液罐、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蓄水池等。采用冰蓄冷、水蓄冷的空调系统,电驱动溶液除湿机组中的储液罐,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储水池均可利用夜间电力蓄能,能起到调节昼夜电力峰谷的作用;而热驱动溶液除湿机组不采用电力作为动力,故其储液罐无法起到调节昼夜电力峰谷的作用,不属于本条文中提出的蓄冷蓄热技术。
  通过专家论证,采用蓄冷蓄热技术的设备应达到的指标为:用于蓄冷的电驱动蓄能设备提供的冷量达到30%;参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电加热装置的蓄能设备能保证高峰时段不用电,则判定本条达标。
  5.2.10 利用排风对新风进行预热(或预冷)处理,减轻新风负荷。
  参见4.2.8条说明。其效益分析可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5.3.14条的规定,或通过全年能耗计算比较及技术经济分析确定优选方案。对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并安装的新风预热(或预冷)系统,有条件时应对抽查的预热(或预冷)处理装置典型运行工况的热回收效率进行测试和分析。
  优选项
  5.2.16 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标准中指出“设计建筑总能耗是指包括建筑围护结构以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用能源的总消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指出,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并明确规定计算条件。计算所设计建筑的能耗应不超过“参照建筑”能耗的80%,判定本条达标。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
  5.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订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参见4.3.1条说明。
  5.3.3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参见4.3.2条说明。
  5.3.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参见4.3.5条说明。
  一般项
  5.3.6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雨水积蓄、处理和利用方案。
  参见4.3.10条说明。
  5.3.7 绿化、景观、洗车等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
  参见4.3.7条说明。
  5.3.11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
  参见4.3.11条说明。非办公楼、商场、旅馆类建筑,本条不参评。
  优选项
  5.3.12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
  参见5.3.11条说明。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控制项
  5.4.1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8580~GB 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参见4.4.1条说明。
  5.4.2 建筑造型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为追求美观,以消耗较多的资源为代价,不符合绿色建筑的基本理念。在设计中应控制造型要素中的装饰构件的应用。为了体现建筑的文化和艺术内涵,公共建筑一般都用一定的装饰性或标志性构件来表达。为了鼓励建筑师从构件和功能结合的角度表达对文化和艺术的追求,有必要明确公共建筑的纯装饰性、标志性构件的造价。
  经过专家论证,装饰性构件造价低于总造价的5‰,且女儿墙高度不超过规范要求的2倍,则判定本条达标。
  一般项
  5.4.3 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60%以上。
  参见4.4.3条说明。
  5.4.5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
  参见4.4.5条说明。
  5.4.6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回收和利用其中的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
  参见4.4.6条说明。
  5.4.8 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避免重复装修。
  参见4.4.8条说明。
  5.4.9 办公、商场类建筑室内采用灵活隔断,重新装修时可减少材料浪费,尽量少产生垃圾。
  灵活隔断在拆装过程不影响周围空间的使用,能循环利用,且不产生大量垃圾。因此,“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的定义为:总建筑面积减去不可改变功能空间(走廊、楼梯、电梯井、卫生间、设备机房、公共管井等)的建筑面积。
  办公、商场类建筑应在保证室内工作、商业环境不受影响的前提下,较多采用灵活隔断,节约材料。非办公、商场类公共建筑有体育馆、歌剧院、博物馆、图书馆、餐馆等,建筑各部分功能单一且稳定,室内空间基本不能改变。所以,非办公、商场类建筑,本条不参评。
  优选项
  5.4.11 采用资源消耗少、对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参见4.4.10条说明。
  5.5 室内环境质量
  一般项
  5.5.11 办公、宾馆类建筑75%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公共建筑天然采光的意义不仅在于照明节能,而且为室内的视觉作业提供舒适、健康的光环境,是良好的室内环境质量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天然采光的最大缺点是不稳定和室内光照不均匀。在建筑的高窗位置采取反光板、折光棱镜玻璃等措施,不仅可以让更多的阳关照进室内,还可以改善室内光线的均匀性和稳定性。我国大部分地区在温带,天然光充足。这对照明节能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明确规定了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学校建筑、图书馆建筑、旅馆建筑、医院建筑、博物馆、美术建筑以及工业建筑的采光系数。因此,这9类建筑须严格按照本条文修建。
  本条评价方法为:查阅采光分析计算报告;若申报单位无法提交相关文字说明,由专家根据图纸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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